(一)对于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最高控制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调整为410元,补贴面积最高控制标准不变。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职工购房货币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逐步解决。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4%。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各项政策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6月30日前购房的,其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调整各自房改政策,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附件:
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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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等级 │ 成本价 │ 类别 │ 等级 │ 成本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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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混结构 │ │ 970 │ 砖木结构 │ 1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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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混结构 │ 1 │ 890 │ │ 1.5 │ 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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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850 │ │ 2 │ 735 │
│ ├─────┼─────────┤ ├─────┼───────┤
│ │ 2 │ 820 │ │ 2.5 │ 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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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775 │ │ 3 │ 650 │
│ ├─────┼─────────┤ ├─────┼───────┤
│ │ 3 │ 7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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