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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房改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一)对于市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对于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和住房(租金)补贴

  (一)市区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有关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二)对于有条件的单位,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2.4%调整为4.9%,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3.6%调整为6.1%;在职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基数按其2002年12月离退休费计算。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砖混一级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原来的850元调整为890元,其他各类结构房屋调整成本价见附表。工龄折扣及其他调节因素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购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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