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理顺出租车客运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交运[2004]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近年来,我省的出租车客运得到了快速发展,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但是在出租车客运管理上,一些市县随意增设了行业管理机构,人为地把出租车客运从客运市场中分离出来,造成宏观管理失控,出租车客运与班车客运矛盾日益加深,致使运输经营者经常聚众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运输行业发展。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就理顺交通系统内部出租车客运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运输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借鉴国内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将出租车客运纳入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发展,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创造条件。
二、要科学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出租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设立,原则上不应单独设立管理机构。对市州所在地和出租车拥有量较大县(市)设立的出租车专门管理机构,应隶属于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导。现有的不隶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导的出租车管理机构,要按照上述原则,尽快进行调整,纳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领导。
三、整顿规范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要从维护出租车市场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出租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进行清理,今后对出租车经营权不再实行有偿使用;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或原通过有偿使用取得的经营权到期后,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投放运力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权,引导出租车客运向规模化、公司化方向发展。要严格出租车从业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坚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文明服务意识。强化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欺客宰客、强行揽客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出租车客运管理与评先创优和资金倾斜挂钩。对出租车管理好的,在全省或全国取得经验推广的,省厅在运输场站建设投资、运管经费补贴、评选“文明交通市县”上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