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吉交明电[2003]50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全省加快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批民工从农村进城务工,成为我省交通发展的一支基本劳动大军。当前,在交通建设领域中存在着拖欠工资现象,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广大民工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交通部门的社会声誉和企业信誉,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已进入冬季,今年的基建项目基本结束,加之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广大民工即将返乡回家。民工既是社会弱势群体,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组成部分,他们的利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心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是各级交通部门的重要的政治责任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各级交通部门和各地交通企业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要从交通部门作为负责任行业的高度,从讲诚信维护交通部门社会声誉和企业信誉的高度,怀着对广大民工兄弟深厚的感情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为此,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各级交通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欠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同时要部署施工企业对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逐个施工队、逐人、逐月弄清底数,分别作出偿还计划。其中特别要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的情况,放在优先解决位置。12月15日前,全部兑现拖欠的民工工资。
二、克服困难,筹措资金。对拖欠的民工的工资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管任何原因都不能作为拒付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理由。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要象筹措建设资金一样,努力筹措拖欠民工工资的资金,即使贷款或拆借也一定要解决民工工资问题。务必确保每一个民工能够按合同规定足额拿到工资返乡回家。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交通部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全省交通施工企业(包括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外省外系统企业),要把偿还民工工资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和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适时搞好计量支付,遏止项目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同时监督施工企业必须适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对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民工集体上访、恶性案件等不安定因素的施工企业,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记录在案,作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因素,同时对所在市(州)、县(市)在交通文明市县评比中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