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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对认真解决好公路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对认真解决好公路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交公[2003]274号)


各市、州交通局:
  目前,各地以事企分离、管养分开为重点的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已进入收尾阶段,做好转制为企业人员的相关工作和资产处置工作,是完成改革目标的关键,针对各地在处理职工工伤、遗属等人事和资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伤、遗属人员的待遇问题

  根据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和吉林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9号),原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和遗属待遇,分别由转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公司负责;转制为民营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转制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列入改制成本。具体标准参照《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职工本人未提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的应参照《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转制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列入改制成本,并由转制为民营企业安排适当工作。转为民营企业的职工遗属,其中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第37条规定执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按吉林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9号)执行。遗属人员的确定,由县(市)公路管理部门对改革前的遗属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市(州)公路管理处进行核查备案、报省公路管理局后备案,遗属人员生活补助费,由转制后的民营公司发放,所需经费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二、资产划转、债权、债务和人员关系调转问题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得力人员,对县(市)公路管理段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进行业务指导、审核,严格按照省政府[2002]41号、省交通厅(30)号文件精神办理。各公路管理段对于资产、债权、债务绝不允许多转、少转、不转。对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要特别注意其债务要确认性质、划分责任。负债按资产负债率随划转资产同步转移,避免只划转资产或良性债权,不承担或少承担债务现象发生。已发生这类问题的单位,要立即进行纠正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文明县市评比资格。并且改革不予验收。省公路管理局要在市州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对转为民营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改革成本,对改革成本不足的县(市)公路管理段按照市(州)、县(市)自行解决为主,省公路管理局补贴为辅的原则解决。并由市州公路管理处进行审核汇总,务于2004年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情况上报省公路管理局,以此为基础,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核,确定补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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