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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 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濮政办〔2007〕22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建市以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七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对市、县(区)政府(含政府办,下同)及其部门建市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精神明显不一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符合濮阳实际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部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
  二、清理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直执法组织,自建市以来至今年5 月31 日前,发布的所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之列。
  三、清理标准
  本次清理工作应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要求,逐文逐条进行,确保全部规范性文件及所有内容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下列问题,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一)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已经失效或废止。可分为三种情况:
  1.执行时间过期,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并截至2007 年5 月31 日之前没有新的文件明确延续。
  2.管理对象灭失,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中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存在。
  3.被后文废止,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明确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已失效。
  (二)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相互重叠、重复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内容重复,即被清理文件的全部内容与其他文件完全一致,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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