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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政府办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时间安排
  2007 年6 月1 日至10 日为宣传发动阶段,6 月11 日至8 月20 日为全面治理阶段,8 月20 日至30 日为总结表彰、推广经验阶段,9 月以后为巩固成果、长效治理阶段。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政府关于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收费站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制止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为公路收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由纠风办牵头,纠风、交通、公安、军分区、监察、公路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不定期到收费站现场办公和检查指导。各级纠风、监察部门要查处扰乱收费秩序、拒不交费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媒体公示处理结果。对收费站所在地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履行优化征收环境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妥善处理发生在收费站的各类突发事件,协助维护收费秩序。县(区)公安机关要在辖区内收费站设立警务室,每站至少配备两名警力,实行24 小时驻站。对阻碍收费人员依法收费、拒不交费、故意冲、闯、围堵收费站、破坏收费设施、打骂侮辱收费人员、乱设收费站(点)等扰乱收费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严重阻碍道路畅通的驾驶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扣分、直至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
  (四)交通和公路部门要加强公路收费站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收费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坚持做到依法执收、应征不漏,严禁私放“特权车”、“人情车”。对违反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规定、不交纳公路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收费单位可按规定加收其应交公路通行费5 倍的费款;对拒不交纳通行费、恶意堵占收费车道的车辆,为保障公路畅通,收费单位可将车辆拖离车道;对冲闯、打砸收费站、伤害收费人员或肇事后驾车逃逸的,收费站可将车辆暂时滞留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公路部门可将故意扰乱收费秩序营运车辆的牌照和从业人员名单抄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营运资格和线路。
  (五)军队、武警车辆监理部门要根据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联合公安、交通部门严厉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的行为,严格查处利用部门号牌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要重点打击大吨位假冒军车,公安、交通部门对于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 吨(不含)的非军事单位工作生活保障运输车,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予以暂时滞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部门或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违规营运的要对该单位进行通报,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查扣的涉案人员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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