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l、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特种设备施工;

  5、网架、索膜和索拱等特殊结构的施工;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和批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项施工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编制、审核和批准人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

  (二)施工企业应将审核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三)施工企业应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查审核意见,对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应重新报审。

  第五条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流沙、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