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三)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5.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5.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Ⅱ级)
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按照《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一)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 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要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2 指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