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和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四)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 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内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 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粮食局、水利局、宗教局、畜牧局、盐业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及信息发布组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1.3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