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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濮政办〔200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52 号),结合我市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工作定位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政府责任,履行政府职能
  (二)各级政府要对本地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保障本地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三)各级政府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四)严格实行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五)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06〕80 号)的要求,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最大限度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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