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接待基层人员和群众来厅办事基本规范的通知
(浙交办〔2007〕141号)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交通厅接待基层人员和群众来厅办事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将作为厅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因不遵守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公务员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作出相应处理。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交通厅接待基层人员和群众来厅办事基本规范
一、接待单位人员和群众个人前来办事时应遵循“热情、有序、负责、高效”的原则。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有单位人员或群众个人来访、来电咨询、办事,首位接访、接电人员应热情接待。如不属本处室业务范围的应负责帮助引导其至相关处室并找到经办人办理。如经办人不在,应向对方致歉并告知经办人联系电话,协助落实下次来访时间。
三、接待来访、办事应热情礼貌,做到笑脸相迎、茶水相敬、设座招待。听取陈述要精力集中,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对问题不推诿、不拖延扯皮,力争尽快解决。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对因各种原因确实不能予以办理的应耐心解释。
四、接听来电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态度耐心细致,确保来电询问人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五、切实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对于外来人员办事,能马上办理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告之办事程序及期限,并争取如期办理。
六、落实请示汇报制度。接待来访来电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准确掌握政策界限,遇到不清楚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处室负责人或厅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七、基层单位人员需在我单位就餐的,应尽量安排,但不要超过规定标准。
八、厅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应整洁的仪表和端正的行为举止,并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