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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浙交综治办〔2007〕6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推动交通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条例》,有利于提高全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强化各单位、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健全和完善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进一步促进全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建设“平安交通”,保持系统安全与稳定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贯彻,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并紧密联系国内外新形势、新变化,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内涵,切实提高学习效果,扎实有效地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

  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运用各种形式,采取不同方法学习《条例》,既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内部刊物等媒介进行宣传,又采用举办培训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形成学习宣传《条例》的浓厚氛围,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参与意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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