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2 宣教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
6.3 人力保障
(1)建立《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2)建立《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主要由省内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故现场的工程和设施的安全性鉴定,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成立抢险队伍,主要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施工及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队、施工班组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4)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 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