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现场处理
(1)现场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赶赴现场实地指导督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技术调查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厅应急中心报告。
(2)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30分钟内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建设、检察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厅应急中心报告。
(3)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3。
4.3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厅应急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2 应急终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厅应急中心根据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交通部报告。
(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负有该项目行业监管职责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