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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于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件的,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省运管局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实施处罚。超过有效期180日的,省运管局依法注销其教练员证件并公告。
  换证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客运乘务员不再组织考试,只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换发新版从业资格证件。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与押运人员,则必须审查申请人的培训记录或合格证明,符合要求的,直接予以换证,无法提供培训记录或合格证明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换证。从业资格证件换发交替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因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过期或持有旧版从业资格证件实施处罚。
  换证过程中,原“旅客运输(大客)”从业资格证件统一换发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原“货物运输(列车)”从业资格证件统一换发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持客运资格证即可上岗。为规范客运资格证管理,自200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原从业资格、服务资格等证件自动失效。持有旧版从业资格、服务资格证等证件的“出租车客运”驾驶人员,要求于2008年6月30日前,申请换领客运资格证件。
  原持有《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班结业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换领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二)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见附件4)。
  (三)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移交时,发证机关应当密封并加盖印章,交于持证人本人。持证人应当及时将档案移交迁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时,持证人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还需交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证件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为两次,每次课时不少于20小时。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教育时间、内容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件继续教育栏内,并加盖印章。

  附件:1.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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