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3.变更。申请人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变更要求,在该表相应栏内签注相应变更内容后存入从业人员档案。
  4.备案。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的,申请人应当持从业资格证件到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填写《浙江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并提交相应的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签注。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收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以及证件的收费,均须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在新的收费政策未出台前,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暂可参照省物价局《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193号)规定收取,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暂可按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的复函》(浙价费〔2006〕189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工本费的复函》(浙财综字〔2005〕100号)规定收取。

  七、其他具体问题

  (一)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过程中,对于2007年3月1日前已按规定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客运乘务员上岗证以及机动车维修上岗证件,且有效期在2008年3月1日前的,其证件继续有效,从业人员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新版从业资格证手续。原证件有效期在2008年3月1日后的,从业人员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2008年7月1日以后,原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客运乘务员上岗证、机动车维修上岗证件一律无效,凡持原证件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