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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道路客运乘务员、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的从业资格培训的管理、考试与从业资格证的发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培训、考试以及资格证件发放由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部署和指导,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训课程、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道路运输驾驶员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统一使用部颁教学大纲及教材实施教学,其他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统一使用省颁教学大纲及教材实施教学。对于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内容的补充教材以及其他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教材,省运管局应分类分批组织专家编写。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按照部颁统一大纲、题库和考核标准实施。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道路客运乘务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和考核标准,由省运管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从业资格考试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年度计划、报名时间、考试地点与发证时间。
  (三)从2008年6月起,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率先实施无纸化。其他从业人员考试待相应考试题库发布和条件成熟后,逐项实行无纸化考试。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员实行统一考试、发证与管理,并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与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员数据库联网。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双签名”制度,必须有2名考核员监考、审阅,考试成绩必须经2名考核员签字确认方才有效。
  (五)道路运输经理人、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的从业条件及考试按如下规定执行:
  1.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其中企业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有三年以上相应行业经营管理经历,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经理人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熟悉相应岗位工作职责、流程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和驾驶操作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应当符合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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