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条件解决的务必尽快解决。
(2)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在计划期限之内解决。
(3)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委员如实说明情况 。
(4)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反映,并在明确结果后立即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三)答复
1、建议、提案的答复要有的放矢,切忌答非所问、漏答或说空话、套话、大话。答复内容要真实反映办理的工作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答复语气要诚恳、谦逊,阐释充分、透彻,不能用行政口气。承诺事项要实事求是,承诺有度、承诺有信。
2、各承办单位的答复,必须经本单位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答复件须加盖公章、标明签发人、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办复
1、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须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0天)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督查室,以便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领导,得到批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落实办理答复事宜。各承办单位不得直接向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式反馈,也不得将办复情况在网络等媒体上发布。
2、市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时限为3个月。个别难度大,不能及时办结或如期答复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报告并取得同意后再向代表书面说明,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市政协提案办理时间为5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复的,应向提案者说明原因并报备市政协提案办,办复时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3、承办单位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委员;对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应当将答复件寄送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转达代表;以解放军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则寄送福州警备区转达代表;对以党派团体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党派团体。
4、承办单位书面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须同时向代表、委员附寄上《办理意见征询表》,以及用以回信的信封、邮票(一式三份)。属于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只需给领衔代表、委员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承办单位在寄出办理意见征询表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后没有收到代表、委员寄回的办理意见征询表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委员了解情况。
(五)“不满意件”的续办、续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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