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7〕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落实办理建议、提案,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职责、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认真落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政治任务。建议、提案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2、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协提案办公室交给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3、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要切实加强办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办理职责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同时负责市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落实办理报告的起草工作。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并落实工作机构或相应专(兼)职人员,负责建议、提案的承办和反馈工作。
三、要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认真核对件数。如发现事项、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应注明退件理由,在收件后7日内退回,不得延误积压或自行转给其它单位处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退还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退还市政协提案委。
(二)办理
1、在落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前,各承办单位应通过电话联系、走访、座谈或书面沟通、电子邮件等形式,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充分听取相关的意见和要求,然后深入分析研究、落实办理。
2、办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