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榕政办〔2007〕147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07〕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市直各部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并在本部门、单位内予以公告,以利执行。各单位要组织对物业人员的培训,并组织检查、定期清洗使用2年以上的中央空调通风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