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7]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日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
《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税额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根据
《条例》第
四条规定,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五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