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许政[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通过调查摸清我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了解和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年底前,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开始,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9月底完成普查工作。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由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