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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二)实行季度跟进、年终评审,对年度评审达标的社区由省厅授予“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对次年度未达标的社区,省厅委托市、县(市、区)摘匾。

  (三)评审程序:由社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季度跟进和年度初审并负责申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现场审查并经公示合格后报市;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省对年度达标的充分就业社区将给予一定奖励,各地也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安排部分就业再就业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对达标社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是国务院国发〔2006〕14号和省政府粤府〔2007〕6号文的明确要求,是政府的工作职责所在,是“十一五”时期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严格考核标准。省厅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标准和考核办法,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考核要求具体抓好组织实施。

  (三)积极探索交流。为推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深入有效地开展,省厅将根据情况组织召开充分就业社区政策理论研讨会、工作座谈会,并每两年举办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总结交流表彰活动,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全面提高。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原则上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已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地区,要结合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

  (二)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街镇、社区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工作指导,帮助社区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促进社区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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