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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充分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和政府宏观调控四大考量指标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也是就业工作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是新时期党和政府对就业工作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粤发〔2005〕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社区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十一五”规划》要求和2006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劳动保障厅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从2007年起力争全省每年新增15%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其中珠三角地区达标社区每年新增20%以上;“十一五”期末,力争全省60%以上的社区实现充分就业,其中珠三角地区达到80%以上。

  二、充分就业社区基本标准

  充分就业社区是指城市社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户籍居民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8%以内。

  (二)体制转轨时期遗留下来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率达85%以上。

  (三)就业再就业困难群体得到有效的就业援助服务,“零就业家庭”至当年12月31日为零;登记失业人员中无持续失业一年以上者。

  (四)公共就业服务顺利开展。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人员落实,建设规范,社区居民能享受完善配套的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有效落实。

  三、主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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