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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统贷资金分责偿还工作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统贷资金分责偿还工作的意见
(许政[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2006〕8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省统贷资金分责偿还工作,推动我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成干线公路统贷资金分责偿还任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998年以来,省政府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发展思路,出台了干线公路投融资“统贷统还”政策。全省共贷款380多亿元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由省政府统一设置收费站进行收费还贷。我市共使用全省统一贷款资金19.5亿元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改造,有力地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改善了许昌投资环境。根据《意见》精神,各省辖市使用的省转贷资金“30%部分由省负责筹资偿还,70%部分由省辖市负责偿还”。因此,我市共需承担省转贷资金13.65亿元,偿还任务艰巨。

  全市上下要从保持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完成干线公路统贷资金分责偿还任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收费环境治理工作,提高通行费征收使用率,增强收费还贷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收费还贷工作责任

  根据《意见》精神,各省辖市政府是当地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将以2006年各收费站实际征收任务完成数为基数,按省规定的增减幅度确定当年征收任务,然后分解至各收费站,由市本级统收统还全市省转贷资金。市公路局要切实加强通行费征收管理,采取措施治理“特权车”、“人情车”,保证干线公路通行费应收尽收。各收费站所在地县(市、区)长是辖区内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收费站所在地乡(镇)长为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做好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工作,为收费站创造良好的收费征收环境,确保收费还贷任务的完成。

  三、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完成通行费征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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