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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文物保护管理处(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大力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二)配合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田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等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办事处进行考核的工作目标。

  (三)负责本辖区田野文物、馆藏文物、出土文物、社会文物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四)对本辖区各专门文物保护机构、指定文物保护机构和文物保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对田野文物经常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设立文物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文物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文化服务中心或其他负责文化工作的机构为指定文物保护机构。

  第二十六条 指定文物保护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有针对性的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协调所在乡、镇、办事处与文物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文物使用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纳入考核工作目标。

  (三)督促指导文物保护员经常查看田野文物安全状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上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配合协助上级文物部门和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田野文物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成员即为文物保护员。

  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其文物保护员对所保护文物的安全负责,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和文物保护员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县、乡、村四级文物保护机构、组织之间要层层签定文物安全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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