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田野文物是指分布在全市地上、地下、水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传统民居、石窟寺、古石刻、壁画及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遗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 田野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并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工作目标。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田野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田野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六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田野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将田野文物核定公布为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许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