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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或个人的车船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九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上同当地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纳税,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隐匿车船不报或申报不实,而且情节严重的,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 按第五条规定,虽属免税单位,但未经批准自行配车和超过核定数量的车辆,应依照规定的税额纳税,并按应征税额加征五成的税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解释,授权省财政厅税务局办理。

  机动车税额表


项  目| 计税标准 | 每 年 税 额 |备  注
----|------|---------|-----
乘人汽车| 每  辆 |10座以下200元|
    |      |10座以上30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      40元|
摩托车 |二轮每辆  |      40元|轻骑30元
摩托车 |三轮每辆  |      50元|
拖拉机 |按载重吨每吨|      30元|
---------------------------


  船舶税额表


-------------------------------
类别|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税 额| 备  注
--|-----------|-------|--------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机 |151-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501-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 |1501-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3001-5000吨  |每吨4.0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 |5001-10000吨|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6.00元|按净吨位计征
--|-----------|-------|--------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50吨      |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 51-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300吨   |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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