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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及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市教委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高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

  市财政局、市教委要研究制定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分担及使用、管理办法,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性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制定实施细则

  市教委、市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资助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可根据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根据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家庭经济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国家助学可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月生活费、学生生源地经济水平、学生家庭状况等制定综合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规范收费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五)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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