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资助方向: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中央财政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20%;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50%;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30%。
3.资助人数:将中央分配给我市的名额分配到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的27%,并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倾斜。我市按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本专科学生的40%,师范本专科学生的33%,其他本专科学生的25%核定资助人数。
4.经费来源: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由中央、重庆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高校在实际执行中超过市级预算的资助经费,由各高校自行承担。
5.资助方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按月发放。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要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达到一定服务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其他资助政策
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院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性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面向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抓好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