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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3.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并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照市和区县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要求,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招生简章、缴费清单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要设在学校醒目处,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4.加强向社会各界宣传沟通。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重点加强向社区、学生家长的宣传和沟通力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展政府诚信、政务诚信活动,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承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面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努力营造良好的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氛围。

  5.加强学校财务和收费工作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类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财政(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学无关的其他开支。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为学生代办服务收费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设立专帐核算。代办服务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让利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按实与学生结算。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建立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6.加强教育收费和规范办学的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今年将继续对区县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和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重点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是否依法达到“三个增长”,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不因取消教育收费项目和降低教育收费标准而影响学校正常经费开支。监督检查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均衡建设情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规定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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