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对学校补课办班行为的管理,继续实行“五个严禁”。严禁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名义,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的课外办班。严禁学校为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做宣传或在校内张贴、发放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严禁学校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与外单位开展有收费行为的合作项目。严禁中小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包括以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院系名义举办的)对中小学生的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收费补课。严禁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补课班;不得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或特长班为名向学生加收费用。
7.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严禁违规推荐使用教辅材料。加强对教材编写内容的管理,完善中小学教材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控制中小学教材的品种和数量,加强中小学教材选用和征订发行工作的管理。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研究限制教材印张过度增加的措施。完善图书、教材、教学用品等供销采购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继续开展中小学教材循环使用的试点工作。
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或推荐使用教辅材料,禁止搭配征订和发行市教委规定目录外的书籍。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出版、发行教辅材料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现象。
8.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在继续落实原有帮困措施的基础上,对“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课本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认真落实中职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制度。帮困助学不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四、工作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经常性、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学校领导以及学校收费人员收费政策与规定的业务培训,统一认识、提高思想、振奋精神,自觉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2.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各区县政府要贯彻落实《
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依法达到“三个增长”。在降低和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各区县政府要确保各级财政追加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经费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加大市财政对经济确有困难区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要确保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