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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2.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逐步降低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任何名义违规招生、收费。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3.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稳定。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欺诈行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二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违规乱收费的行为。

  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等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政策规定,不得收取未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各种费用。今年,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共同制定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高校学费、住宿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将稳定在2006年秋季水平,不得提高。今年本市普通高校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实行收费。

  4.继续做好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转制学校及其收费标准,禁止公办学校以转制为名或假借办分校、实验校(班)名义乱收费。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5.严格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进一步完善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收费操作程序,细化操作措施。学校提供正常的教学活动和管理所必须的服务成本由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严禁学校强制代办、服务和收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继续实行由区县控制总量、学校要做好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得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做好收费和管理使用、结算(“多退少不补”)等工作程序;学生因德育教育、观摩爱国主义教育影片而产生的门票、电影票等费用在公用经费中支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校服等。取消不必要的等级考试及其收费项目。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高校代收费必须坚持事先告知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实行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由政府对学生实施的公益性活动不收取费用,严禁各类商业推销活动进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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