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督导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组,对乡镇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跟踪督办。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视为顶风违纪,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遏制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有组织地排查、化解矛盾与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把妥善解决农民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畅通农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市、区县都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公开举报电话:52161157),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要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效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落实土地承包权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土地征占用补偿机制。同时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队伍建设,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联动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探索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0日前将确定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牵头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设立的举报电话和具体工作计划报送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农委)。9月15日前,将本区县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报送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11月5日前,将本区县开展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出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打算与重点等)报送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07年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附件:1、《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 (略)
2、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情况统计表(土地承包部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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