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农委[2007]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精神,以及市政府要求,经研究,提出本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这些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近年来,本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但在少数地区还存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流转不规范、违规占用集体土地以及征使用土地补偿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利召开。
二、正确把握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总体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工作重点。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紧紧围绕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主要突出以下重点:
1、检查农村土地延包后续完善情况,依法纠正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未签订到户的问题;
2、检查承包期内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土地的情况,依法纠正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