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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五)特色鲜明突出

  能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充分反映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突出记述独具特色的事物、事件或人物,准确展示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革,有鲜明的地域、部门、行业特色和强烈的时代特点,避免面面俱到、平铺直叙。

  (六)文辞朴实规范

  志稿要运用规范的语体和记述体进行记述,做到文风朴实,述议得当,行文简洁流畅,通俗易懂,可读性强,无文体不当、概念模糊、表述混乱、用语随意等问题。文字、标点、纪年、数字、计量单位使用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无错用、混用和随意使用现象。文字差错率小于万分之一。

  (七)构件完整有序

  志稿构件包括:书名、编纂机构及人员名单、前置图片(含行政区划图及事件、人物等方面的图片)、序言、凡例、目录、大事记、正文、附录、索引、编后记等。所有构件应完整有序,无缺项和排序不当现象。

  二、审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审查验收志稿是地方志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由地方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一)审查验收范围

  市和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部门应落实评审责任,分工做好审查验收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以及以重庆市冠名的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乡镇(街道)编纂的地方志书以及区县(自治县)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由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部门审查验收。

  (二)审查验收方法

  在编纂单位初审的基础上,采取专家审读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单位要及时组织审读人员对送审志稿进行审读。审读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文字能力,熟悉送审志稿所在领域历史与现状,尤其要注意吸纳老领导和专家、学者参与审读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编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审稿责任,对志稿进行通读通审,严格把关。审读后,由审查验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会议由编纂人员、审读人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熟悉情况的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形成评审结论。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志稿,按志书管理规定报送政府批准出版。对不合格的志稿,由审查验收单位指导送审单位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三、审查验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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