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地方志是记录历史、传承文明、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的资料性文献,必须客观真实,可信可用。按照全国地方志编撰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地方志编撰工作正全面展开。为确保第二轮地方志质量,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6〕91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第二轮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验收的质量标准
地方志审查验收,主要是对地方志涉及的政策法规、史实内容、体例框架、文辞规范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政治观点正确
志稿必须充分体现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反映本区域、本部门或本行业记述时限范围内的历史与现状,揭示历史发展规律。对政治运动、特殊事件、人物、涉外、保密、民族、宗教、统战等内容的记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主观臆断和妄加评论,无失实和技术性错误。
(二)体例科学严谨
志稿的篇目设置要符合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的要求,能够涵盖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各方面的情况,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名称规范。述、记、传、图、表、录等各种体裁要运用适当,无层次混乱、内容重复交叉等问题。
(三)资料翔实可信
志稿的资料来源要真实可靠、数据准确。资料使用要能正确反映资料的原意,无断章取义或望文生义现象。凡无资料记载和未经证实,或记述不全、存有疑问且无法考证的内容不得写入志稿。
(四)内容客观全面
志稿要内容丰富,客观全面,横不缺项,纵不断线,记述完整,脉络清晰,充分反映历史与现状,无重要内容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