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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暂行标准》的通知

  三、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

  (一)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以及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如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租赁,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补偿费使用,集体资产处置,以及年度收支预决算,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按照量入而出、收支基本平衡原则,年初编制收支预算,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年终编制决算,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接受上级农经部门审计。

  (三)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制定民主理财办法。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财务活动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订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活动每月至少一次,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业务知识等培训。

  (四)规范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全面且真实,凡重大财务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逐项逐笔公开。设置便于群众观看、设施牢固、规范统一的固定公开栏,探索创新有效公开载体。公开时间应当及时,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四、严格财务审计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对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土地补偿费使用和基建项目、对外投资等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

  五、加强财会人员培训和管理

  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财会人员必须持会计电算化证。财会人员定期接受农村政策、法规、农经业务和财会知识等培训。财会人员对村财务收支预决算进行实时监督,参与村经营管理,参与指导民主理财小组工作,参加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财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民委员会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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