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暂行标准》的通知
(沪农委[2007]252号)
各区县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推动本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印发《上海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暂行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7年8月23日
上海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暂行标准
为推动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根据农业部《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标准。
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开展财务规范化管理适用本暂行标准。
一、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一)严格执行《
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收支预决算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等。
(三)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严格执行资产承包(租赁)管理、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有效保证资产运作的安全和高效,确保保值增值。
二、规范财务处理程序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并组长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