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财务管理混乱村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7]251号)
各区县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近,农业部下发《关于印发<财务管理混乱村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经〔2007〕8号),要求对目前财务管理混乱、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开展一次全面财务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财务管理混乱村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意义
村级财务管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保障,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大局。随着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不断推进,本市村级财务管理总体上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但在少数地区,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不透明、集体资产流失等现象仍然存在,农民群众意见较大。
开展财务管理混乱村清理整顿工作,对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化解基层矛盾,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农经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村级财务清理整顿工作放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部署,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及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各区县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规范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现金、银行存款必须做到账款相符,杜绝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新建、购置、折旧、出售、报废、毁损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入账,杜绝集体财产被个人侵占;全面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涉及债权债务事项必须经集体决策和审批,严格控制产生新债;对外投资业务必须由集体决策,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收益及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