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生育登记备案过程中,对经核实不符合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怀孕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应及时与其户籍地沟通,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
为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根据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重点对象和定期检查对象
(一)重点对象:
居住在我市的已生育1个以上(含1个)子女的49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者,下同)。
(二)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
1.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2.使用各种短效避孕方法避孕者;
3.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4.实施绝育术未满1年者;
5.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
二、计划生育孕情检查间隔期
(一)每年检查3次,每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
(二)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1次;
(三)连续使用宫内节育器15年以上避孕效果稳定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1次,访视2次。
三、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机构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是由经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2.有妇检室、B超检查室和相应的常规检验、检查设备;
3.具备跟踪随访能力。
(二)人员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过培训考核取得B超孕情检查合格证者;
2.本人在获得相应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工作。
(三)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应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工作室明显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上岗证上岗。
四、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流动人口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方法咨询,并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对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妇女,检查其宫内节育器放置是否正常,并指导失效者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须定期检查的对象,检查其是否发生意外妊娠,并指导政策外怀孕者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对因采取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给予咨询指导及诊治;
(五)做好妇女产褥期的保健,在妇女产后的3个月内,指导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当实行与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妇科疾病,给予咨询与治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