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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1.此表一式3份,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区计生局各1份;
  2.申请人填写此表应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近期(3个月内)孕检证明,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同意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证明;属再婚的须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附件2
不予受理通知书
  (   )街道流计生不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夫妻:
  你们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认为: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
  3、经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户籍地计生部门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4、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后30日内未取得信息反馈的。
  现决定不予受理,请你们向户籍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证件专用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   )街道流计生送字〔  〕第  号

┌──────┬─────────────────────────────────┐
│ 送达事项 │                                 │
├──────┼────────────┬─────────┬──────────┤
│  签收人  │            │ 与被送达人关系 │          │
├──────┼────────────┴─────────┴──────────┤
│ 签收时间 │                                 │
│      │        年 月 日 时                    │
├──────┼─────────────────────────────────┤
│  送达人  │                                 │
├──────┼─────────────────────────────────┤
│  备注  │                                 │
└──────┴─────────────────────────────────┘


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

  为强化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断提高我市流动人口政策生育率,同时方便卫生医疗机构核查孕产妇的计划生育证明,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我市怀孕、生育登记备案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生育登记备案对象、机构
  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我市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在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备案手续,并凭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到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接受产前检查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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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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