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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失效]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不合要求证件的处理
  (一)对无证人员的处理。
  1.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 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 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③ 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2),督促其在限期内向户籍地补办。其中省外限期补办期限为30天;省内限期补办期限为20天;
  ② 逾期仍不办理或拒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06〕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证件不合要求的处理。
  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持证人所持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收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1.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2.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3.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4.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5.伪造、变造的计划生育证件。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应建档立卡,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
  2.对未婚女性,只作登记、验证和开展宣传教育服务,不列入日常管理和服务重点对象。
  (二)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管理服务外,还应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本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2.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附件: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2.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

  附件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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