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规范校舍资源管理。根据本市中小学校舍资源权属和管理制度,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资源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得擅自出租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用于社会机构办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在学校正常教学时间内,将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等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开展办学活动。
14.切实加强办班补课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均不得举办以中小学在校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训练班、补课班、提高班、辅导班,以及针对学龄前儿童的各种外语和学科班,为中小学开展教学改革,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创造良好的环境。禁止中小学幼儿园以各种形式联合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补课班等行为,组织或变相组织各类办班收费行为;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动员和组织本校(园)学生参加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各类文化补课班。
按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校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对各类以高校从属机构名义举办以中小学在校学生为对象的学科补课班进行清理和整顿,以营造良好的素质教育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各中小学的评价和招生工作,不得将各种社会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和招生依据。
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课程领导力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课程改革为契机,在增强教学管理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课程领导力。
15.重视教学思想和理念的引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要确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强化教学管理职能,积极、深入地开展教学研究,善于把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转化为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行为,转化为教师的教学行为。
16.加强对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指导。学校教学计划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内容的整体安排,也是对学校的人、财、物的整体安排。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指导,促进各校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切实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益于教学效率的提高与学校特色的创建,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并充分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体现科学性与民主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把认真制订、科学安排与切实执行学校教学计划纳入有关专项督导范围和项目之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学校,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研究、分析与纠正,同时要善于发现和培育有成效、有创意的学校教学管理经验,并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