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推荐广东省2007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为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省人事厅等部门决定在今年教师节期间举行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劳动保障系统推荐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劳动保障系统所属技工学校、行政部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中,南粤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学校专任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干部。
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离、退休的,不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学校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已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南粤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技工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南粤优秀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勤奋工作,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在教书育人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
(二)从事技工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三)曾获得市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为教职工多办实事、好事;
(二)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三)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四)曾获得市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名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