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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负担的通知


  五、为养猪户、经营户提供屠宰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圈舍消毒、销售摊位消毒、定点屠宰场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养猪户、经营户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部门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1993)63号文件规定,农业部门收取以下费用:

  1、检疫费

  收费标准为货值的0.5%,产品检疫为货值的0.7%,最低收费标准为每项2元;需做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收费标准略);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7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批次及数量,一个批次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生猪500头以上的,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防疫费

  收费项目为预防注射、驱虫、药浴三项,标准为每项每头0.8-1.0元,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以下费用: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费标准为营业额的0.4%-1.2%。

  2、集贸市场管理费

  征收标准为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

  3、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号文件执行。

  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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