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养猪户、经营户提供屠宰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圈舍消毒、销售摊位消毒、定点屠宰场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养猪户、经营户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部门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1993)63号文件规定,农业部门收取以下费用:
1、检疫费
收费标准为货值的0.5%,产品检疫为货值的0.7%,最低收费标准为每项2元;需做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收费标准略);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7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批次及数量,一个批次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生猪500头以上的,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防疫费
收费项目为预防注射、驱虫、药浴三项,标准为每项每头0.8-1.0元,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以下费用: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费标准为营业额的0.4%-1.2%。
2、集贸市场管理费
征收标准为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
3、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号文件执行。
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