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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负担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负担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7〕3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各项政策措施,要立即对涉及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督有关收费站(点)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优惠政策和生猪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取缔非法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

  二、各地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我省现行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32号)中明令取消的“防五”(防治五号病)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风险基金、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生猪生产保护金、生猪疫病风险基金、生猪进场交易服务费、生猪代批手续费、联合执法费等收费项目及其他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必须取消,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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