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浙交办〔2007〕14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宣传贯彻好
《劳动合同法》,根据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劳动法》相比,
《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和员工双方的权力、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有许多新的内容和新的要求。各级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组织广大交通干部和职工群众学习、理解
《劳动合同法》,为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从事交通人事、劳动保障和工会工作的同志要先行一步,精通
《劳动合同法》,把握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并融会贯通;要未雨绸缪,掌握该法对用工管理的变化和影响,确保
《劳动合同法》在本单位本部门的顺利实施。
三、省交通劳动学会要发挥网络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强调查研究,全力配合全省交通系统学习、宣传
《劳动合同法》工作,适时组织
《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研讨交流,为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熟悉了解
《劳动合同法》,劳动工资、人事和工会干部精通
《劳动合同法》积极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