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及时督促检查。要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区)、街道(社区)、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查处。
(三)协同配合,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工作局面。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突击检查,对于制假售假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对涉及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部分地方产业集群产品质量存有缺陷的,要推广集中整治的经验,提高标准化水平,通过质量整治,形成区域品牌。防止执法管理简单化,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公安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侦破判处,震慑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察不作为的行为。
(四)源头把关,完善标准体系。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制修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标准,清理淘汰一批落后标准。各地也要围绕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结合当地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以及针对当地突出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提出一批地方标准目录。要建立健全存储、运输、批发、销售等环节经营管理规范及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对于这类企业都要作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保护企业,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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